从程序上看,协议供货是对虚拟的采购人和虚拟的采购项目进行的公开招标,是一定时期内通过一次公开招标,最终确定供应商的范围、产品优惠率、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及服务承诺等,随后采购人根据确定的优惠率等进行采购的形式。要做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价格确定依据市场 在协议供货价格公式中,市场价格是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变化的,如何能保证协议供货每一笔采购业务在价格上都有一定的优势,这个问题本身就非常值得执行部门去探讨和研究。目前,IT产品价格如“六月天,孩儿脸”,价格变化得较快,一些供应商并没有及时更新价格,导致即使实行了协议供货也不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功能。有些地方针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对策,在协议中只规定最高限价,最终市场价的确定由采购人采购时与协议供货商协商后确定。这给了采购人更大的权力,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讨价还价,更实在的降低了采购价格,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价格优势。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值得推广。
供货期限因“物”至宜 针对不同类别货物的特点,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不等,大部分地方是根据货物的需求量或价格变动情况来确定其供货期限的。如计算机等电子类产品升级换代的速度就较快,产品型号更新“日新月异”,行业特点致使这类货物的协议供货期不能过长,各地在规定供货期限时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扩大供货商范围 协议供货涉及的大多是标准明确的通用类货物,且实施协议供货的初衷在于满足采购人的重复、零星、紧急采购的需要,加之考虑到售后服务问题,协议供货商一般为当地供应商。供货商的相对地域性带来了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可能不能形成充分的有效竞争,二是可能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要。这就需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在组织协议供货项目前充分调研和考察,通过如全省联动、跨地市供货等方式加以调整。
加强后续监管力度 协议供货商中标只是个时间点,而协议供货期是持续较长的一个时间段。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签订售后服务承诺书等,在协议供货的前期操作过程中,操作是非常规范的,监管一般也非常到位,但同样不应忽视对协议供货后续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管。目前,某些地方对供货商的跟踪监管就显得乏力,这种状况应得到改善,否则将影响协议供货形式的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采购组织形式,协议供货如果能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各方的努力,不断完善、规避其存在的问题,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发展历程中将会走得更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