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文化局下属的艺术团欲采购一台高配置数码机械两用照相机,市场价12万元人民币左右。由于这台照相机不在该市IT产品协议供货范围内,于是艺术团首先向当地的财政部门进行了申请。考虑到艺术团工作性质特殊,购买高级相机确属工作需要,财政部门批准了采购申请,采购方式为现场询价。
文化局的内部政府采购章程上明确标明,局机关的财务处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项采购皆由用户单位提技术需求,财务处与采购代理机构接洽,实施具体采购事宜。于是,在采购申请被批复后不久,一份艺术团编写的技术需求便摆在了财务处工作人员小洪的桌面上。
用户单位接洽供应商
正当小洪等待现场询价如期进行时,他从接受项目委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处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原来,艺术团早有中意的供应商A,并在编写技术需求之前与供应商A进行了接洽,授意其前来参与投标,并承诺自己能想办法让其中标。可是谁成想艺术团的如意算盘并未打成,供应商A在采购中心的资质审查“关口”即被排除,失去了参与本次采购的资格。得到消息后的供应商A十分气愤,想着艺术团对自己的承诺,又想到自己被采购中心“拿下”的惨况,忍不住找到采购中心进行理论。为证明自己被淘汰的“委屈”,供应商A一不小心竟说出了实情。
艺术团“逼迫”财务处
小洪这边刚刚放下采购中心的电话,那边艺术团的来电便开始“此起彼伏”。艺术团负责此项目采购的业务处人士对小洪进行“轮番轰炸”,“声情并茂”地诉说申请采购资金的不容易,采购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该供应商与艺术团有多年合作历史,条件十分优越等。当小洪向其讲述政府采购的政策、方式,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说明采购人不能指定品牌及代理商时,艺术团立刻翻了脸,还把“状”告到了小洪的领导处。
艺术团的反应并不奇怪,小洪和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已不是第一次碰到此状况。虽然文化局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已多年,但下属单位的纳入还是去年的事情。向文化局直属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意味着财务处拿走了本属于各单位的采购权,下属单位一时难以接受也在财务处的意料之中。
可是,没想到在这个项目上艺术团的态度竟如此强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财务处上下陷入了沉思。强制艺术团接受其他供应商?关系本融洽的部门之间就撕破了脸。同意艺术团的提议,那么政府采购制度岂不是虚设?
管理单位出妙招
情急之下小洪突然想到了一个妙计,并及时与采购中心进行了沟通。采购中心听罢,连忙表示一定配合……
询价之日如期到来。
询价现场不但出现了财务处的小洪,还有艺术团负责此项目采购的相关领导。令人惊奇的是,在资格审查时被淘汰的供应商A也被采购中心千方百计地请到了询价现场。小洪告诉艺术团领导,供应商A是采购中心破例请来的“旁听生”,询价的时候,他们也会被要求提供报价。但是供应商A的报价无论高低都不会被接受,仅供艺术团领导进行参考。
报价结束了,询价小组评定供应商B中标。小洪拿着供应商B和供应商A的两份询价结果找到了艺术团领导:供应商A和供应商B的报价的确相同,均为本次询价的最低价。但是供应商B实力雄厚,拥有专门的照相机维修人员,能够给照相机提供3年的免费维修。可是供应商A却只能对照相机进行返厂维修,保修期也仅仅是厂家规定的自出厂日起一年内。
看到结果,艺术团的领导沉默了。经历了这次采购风波,小洪收获很多。他告诉周围的同事,虽然自己的行为并未得到艺术团领导的明确赞誉,但是在今后的采购中,艺术团再没有给财务处“找过麻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