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是政府采购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质疑或投诉的事件。目前,在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中,除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外,投诉书送达方面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如供应商通过口头、电话等不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诉,且每次投诉的事实还有变化;传真投诉发送不清,无法辨认;邮件投诉事前不提醒,邮件被看到时已超过有效期限;一些供应商虽然准备了书面投诉书,也直接送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但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在或因不愿暴露自己,从门下塞入或由其他人员转交,随意性很大。
这使得监督部门无法查证事实,也无法按规定给予答复和送达相关处理决定文书。投诉书不能有效送达,给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在未来工作中加强宣传与管理。
送达应规范和遵循规定
财政部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从中可以理解政府采购投诉书的送达也应遵循相应的送达规定。财政部财库[2007]1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还规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由此可见,投诉书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方式进行,投诉供应商切不可贪图方便。
法律规定有效的送达方式
从法律上讲,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
诉讼法学上规定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那么,政府采购投诉书怎样送达才具有法律效力?业内专家解释说,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除此之外,以传真、电话、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起的投诉均应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因此,除了在投诉内容、主体、事由等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和告知外,投诉书的送达要按规定的方式。
遵循送达日期和索要回执
政府采购投诉书的送达应该在规定的时效内按规定的方式送达,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它是送达中最基本的方式。送达时,以受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采购监督科室)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代表人签收,受达人指定了代收人或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交给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签收,签收时间就是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的投诉书和回执,以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是通过邮局将投诉书用挂号或快递给受送达人的方法,邮寄送达应当附有回执,以寄出的邮戳和快递信件上的签收日期来计算受理时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