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能效、鼓励节能是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推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缓解能源瓶颈制约,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财税政策在促进节能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而节能政府采购政策是我国节能财税政策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7日印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就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意义、目的、范围和办法做了规定,并颁发了第一批节能清单,要求采购人优先采购节能清单中的节能产品。我国节能政府采购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近年来,节能政府采购从采购范围到采购规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采购对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节能政府采购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加大工业节能产品认证力度
节能产品认证是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的物质基础。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于1998年11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经过几年努力,已启动了40种产品的节能认证工作,150余家企业的产品获得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但从总体来看,我国节能认证工作刚刚开始,参与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还不太多,节能产品认证的社会知名度还较低。工业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购买的产品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下一步为了推进工业节能政府采购,首要的是抓好工业节能产品的认证,扩大产品品种范围,为规范工业节能产品市场和纳入政府采购做好技术准备。
加快节能产品采购实施步伐
为了缓解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所面临的能源紧张和环境质量的双重压力,根据中央精神,应加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步伐。首先,要从已经得到认证的节能产品中,选择那些社会需求量大、节能效果显著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以后再逐步拓宽范围。其次,鉴于节能政府采购产品清单已经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预算单位实行,目前已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部分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建议下一步要尽快在全国全面实行。
实行集中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既包括集中采购,又包括分散采购,但节能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集中采购是以集中采购目录为标准的,而分散采购的范围是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外的采购,研究节能政府采购的实质恰恰是应该将那些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以强制实行。
节能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它一般以通用类节能产品采购为主,如照明产品、家用电器等;二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它一般以有关部门有特殊需要并且具有批量的节能产品采购为主,如本部门有特殊需求的水泵、变压器等。
试行节能产品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是通过一次招标,为有共同需求的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并在一定期限内让有此需求的采购人直接从中标供应商处获得产品的形式。这种形式在国际上也普遍使用,国外称之为“长期供货合同”或者“协议合同”。
从2002年起,协议供货形式在我国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范围内试行,目前已被不少地方广泛使用,它既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价格,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因此,节能政府采购不妨也可以试行这种办法。在具体实施时,可以考虑把节能产品的中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为了解决协议期内价格变化问题,采购人在竞争的基础上就价格进行再谈判,确定具体的中标产品。
加强采购宣传执行工作
首先,应加强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以便让采购人能认清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和应承担的职责义务,从而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增强采购节能产品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其次,对所有评审专家实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教育,以使他们在具体的评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从而使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能够真正地落实到位。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贯彻宣传水平,同时增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能力。此外,对所有供应商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活动,以进一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提高科技含量,促进我国节能和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