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局欲采购一个配页装订系统,该系统的市场平均价格大约在20万元左右,于是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6月20日,谈判如期举行。此项目的采购经办人小张发现,现场前来参与谈判的5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品牌,且有3家供应商所投品牌相同。这不仅让他为最终的采购价格捏了一把汗。
谈判结果低价中标
经过一番紧张的谈判,各代理商的最后报价终于出炉。小张不禁心喜——所有报价都大大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而且最低价仅有18万元。小张再定睛一看,报价最低、次低和第三名的皆是那三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另两家的报价比最低报价整整高出了5千元。
根据法律要求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谈判小组确定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A为最后的胜者。看着谈判结果,小张心情大好。
签完合同厂家控货
带着“成功”采购的欣喜,教育局与供应商A签订了采购合同,并约定自合同签订起半个月内供货。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了,教育局始终不见供应商A的动静。终于,半个月的期限到了,供应商A却主动找到了小张,诉说了自己的苦衷。
原来,供应商A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公司,从领导到员工都为能赢得教育局的合同而感到欢欣鼓舞。他们认为,这次买卖虽然利润很少,但是由于成功打入了政府采购市场,对今后业务的拓展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可是,当他们向生产厂家要求进货时,却遭到了拒绝。厂家的理由是,A公司的销售价格大大低于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
查明原委供应商捣鬼
由于厂家控货,A公司不能如期向教育局供货。这种局面还从未遇到过,一时间,教育局也失去了主张。尤其是采购经办人小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通过自己的层层关系打探到了生产厂家的内部人士,得到了一个惊人的消息。
原来,同一品牌的另两家供应商是该品牌的重要代理商,所占销售份额较大,生产厂家也不得不“看这两家代理商的眼色行事”。当他们发现A公司以低价中标后,害怕从此失去对该产品的价格垄断,使自己的利润降低,同时也是出于对新公司成功“上位”的报复心理,向生产厂家施压,要求他们停止向A公司供货。
面对如此残酷的市场竞争手段,小张傻了眼。政府采购进入了合同履约程序,采购人还能用何种方式实现自我救济呢?
集采机构监管部门作主
无奈之下,小张找到了组织本次谈判的集采机构。相对于“经历较少”的小张,集采机构可谓“身经百战”。他们一边通过自己的关系找到了解内情的相关人士,一边联系到了本市的采购监管部门。迫于庞大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厂家终于对事实进行了坦白,并同意向A公司供货。鉴于主动改正的良好态度,监管部门仅仅对厂家处以通报批评的处分。但是对于另两家给政府采购制造阻力的供应商,监管部门坚决将他们逐出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事后,监管部门找到了小张,向他解释道:“其实,合同进入了履约程序,如果供应商不能按约定供货,无论什么原因,都应该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考虑到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厂家控货,供应商也是受害者,所以我们和集采部门采取了此种处理方法。这样一来,不仅维护了采购人的权益,也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还阻止了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行为。因此,再遇到类似情形,采购人要多多和监管部门或集采机构沟通,切勿认为合同进入履约阶段监管部门和集采机构就不再‘出手’。为了共同维护政府采购事业,我们也会全力以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