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之一,然而笔者发现,某些地方的一些采购人单位却把单一来源作为自行采购的挡箭牌,对外声称进行了政府采购实则自行采购,把“单一来源采购”作为规避政府采购的手段。为此,相关各方必须正确认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质,并正确使用这一采购方式,在具体工作中应了解以下情况: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
混淆单一来源采购与自行采购 混淆二者的区别或者将二者等同起来,是造成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被滥用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将二者认真加以区分。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其采购的内容也是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而自行采购是在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之外,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的特殊要求,且不具有批量采购的特征,事前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采购人才能自行组织采购。由对比可见,二者没有交叉点,也没有相互兼容性。
采购人别有用心歪曲使用 有些别有用心的采购人单位,出于自身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有的采购人利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条文,歪曲且重复使用这一条件,将采购化整为零,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正确认识适用范围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来源单一,或者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由此可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只是适用条件不同而已。
针对问题加以解决
从原因分析来看,误用单一来源采购主要是由认识不清和主观故意两方面原因造成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应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深入人心,让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都能正确理解和领会政府采购制度的精神,并能正确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应加大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打击力度,组织政府采购、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