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面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层层把关,单纯的供应商之间的串标很容易被暴露,成功的概率也不是很高。有招标采购单位参与的串标则不然,独占天时、地利、人和之势,只要投标供应商舍得“投资”,看似坚固的堡垒很快便不攻自破,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通力协作”,“投资者”中标只是时间问题。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的串标,危害都非常大。
串标从表面来看极其隐蔽,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若想准确、及时而有效地认定串标,实属不易,但是只要留意、仔细分析,总能发现一些破绽,为最终确认和处理串标赢得时间,把可能的损失扼杀在萌芽状态。
串标共同点
涉及多方当事人 在串通的“链条”上可能包括提供具体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执行实际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用心良苦”的投标供应商,或者是握有评标“生杀大权”的评审专家,要确保串通成功,为了达成一致的目标,几方当事人一个不能少。这几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投标供应商用好处开路、采购人不遗余力、代理机构明知故犯、评标专家做成人之美,若串通投标成功,几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必定会有“全新”的认识,这对政府采购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无可挽回的。另外,还有一种仅仅是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的情况,此种串标往往伴随着围标、陪标、抬标等违规行为。
隐蔽性很强 串标的整个过程无论是采购信息发布,还是开标、评标的组织,从程序方面看没有明显问题,局外人根本无法找出任何破绽,一切行动都是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进行的。即使有个别投标供应商心存怀疑向监管部门投诉,结果也常是查无实据,不了了之。
易造成信任危机 串通投标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直接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违背了“三公”原则,动摇和削弱了人们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基础。如果某地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串标屡屡得手甚至形成一种风气,广大采购人只会对政府采购敬而远之,众多供应商也只会对该地的政府采购市场退避三舍。失去了供应商的参与和支持,政府采购将寸步难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供应商通过正当竞争取得中标的资格,这是极大的不公平,不知情的供应商满怀对政府采购信任和中标的憧憬参与采购活动,但由于串标的出现,这些期盼根本无法实现,供应商所有的付出都是徒劳;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人的利益,进而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疑似串标的诊断方法
价格分析 这是最基本的诊断方法,如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出现以下情况,应引起高度怀疑。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其中部分项目价格雷同,但又提不出计算的依据;总价相近,部分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混乱的。
测量标书 在某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所有投标供应商中仅有一家的投标文件做得很厚实且详细,其他供应商的标书却显得十分单薄,明明是实力很强的公司,对待投标文件的编写却很不认真,材料短缺,漏洞百出。此类情形串通的可能性极大,如不能及时识破,隐患将遗留至下一阶段。
行为观察 在众多投标供应商中有几个供应商过往甚密,合伙一起来投标,开标后又聚在一起议论不停等等行为,也应作为诊断串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投标供应商数量足够多,此类小范围的串通虽然很难左右结果,但也必须引起重视。
品牌比较 在货物类采购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如果所有供应商所投品牌少于3个,则串标的概率较大;尤其是均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嫌疑更大。评审专家在诊断疑似串标时千万不能忽视这一关键点。
错漏对比 如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明显相同的错误或疏忽,甚至连改动的笔迹都一模一样,结合前几种诊断方法,若再出现上述所说的一二种情形,则基本能确定为疑似串标,但也仍须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进一步诊断。
隔离审查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发现投标供应商面对提问闪烁其词、支支吾吾、不知所云,则很可能是前来陪标的,陪标人大多对具体细节知之不多。如果给予一定的时间,仍然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该供应商存在重大嫌疑。
一般而言,以上六种诊断方法不能单独使用,如第一种方法的价格分析,不能仅凭价格接近就武断地做出串标结论。因为在招标评审中,价格仅是一个重要因素,并非惟一因素,决定供应商中标与否还要看其他非价格因素。在不少串标案例中,串标关联方的报价悬殊较大,而在技术指标等非价格因素中做了“手脚”。因而,仅凭报价根本无法断定是否串标,最好能综合运用六种诊断方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做出较准确而客观的判断。
治理时惩防并举
进一步确认 疑似串标是否为串标,还有待进一步的认定,现场监督人员、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应及时地将“疑似”案件移送给相关部门,监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迅速调查取证,准确定性,严格执法。为从根本上遏制串标,应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交易秩序,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多部门联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遏制串标的有效机制,积极向政府采购当事人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招投标的自觉性,降低发生串标的概率;对串通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曝光的坚决曝光,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列入,该追究责任的毫不留情追究到底。同时,在查处串通投标案件中要注意与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动,把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强化代理管理 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务必严格遵照财政部31号部长令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建立代理资格年检制度,确保采购代理机构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对胆敢作*犯科的机构立即吊销其代理资格。
经办人自重 采购人负责经办采购事项的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自警自重,恪守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打牢防范串通的“堤坝”。
加强供应商管理 建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和廉洁档案,教育、警示广大供应商依靠自身实力堂堂正正地参与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给他人也给自己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