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是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之一。经过市场的洗礼,采购人深知不重视采购合同,只能在市场交易行为中让自己处于劣势。该如何保证合同达到理想目的、保护采购人的权益?签订合同的技巧及核心事项不可忽视。
意识篇:吃亏吃出来的合同意识
前些日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采购处处长王俊岗的电话总是响个不停。原来,好几家中央单位都遇到了同一类事件——购买的商品被起诉侵犯其他品牌的专利权或版权。采购经办人们不仅仅向这位“专业人士”讨教处理的办法,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对今后如何在政府采购合同上对此类事件加以约束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一个深刻感受萦绕着王俊岗,他说:“近几年来,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作用认识得越来越深刻,对签订采购合同越来越重视。”他发现,这不仅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变化,更是所有采购人的共同变化。
“政府采购制度给我们打开了另一扇窗,通过采购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法制性最强、解决力度最大的一种途径。采购人对合同的重视,正标志着政府采购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王俊岗说。
合同意识逐渐加深
王俊岗的话不仅说出了许多采购人的心声,更映射出采购人采购合同意识加深的进程。可以说,我国采购人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认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深的过程。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基本不知采购合同为何物。他们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只要付了钱、交了货就可以,哪里还需要“合同”来约束?“当然,这与我国当时的大法制环境也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一个法制意识还不是非常深的社会里,一个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大环境,注定了采购人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绝缘’。”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泽说。
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程的加快,经济的急速发展,全社会的法制建设在加强。尤其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政府采购制度更是确立了它法制采购的核心地位。可是,许许多多的采购人并不认为这是采购合同意识提高的标志。尽管政府采购制度为了突出政府采购的作用,设置了一系列的前置及后置规定,如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审计制度,但是促使采购人从内心升腾出重视采购合同的意识,让他们一字一句地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还有一个特殊的过程。
“合同意识,是吃亏吃出来的。书本的教育永远比不过亲身经历。”一位采购经办人如是说。
把意识付诸行动
近些年来,总是有这样的消息传来:某省、某市出台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某采购人出台了内部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某些项目邀请专家对采购合同进行论证……这些消息,都是采购人把重视采购合同意识付诸行动的最直接表现。
2006年9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其中用一个章节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事项。该部规划财务司世界银行办公室副处长王莹就说:“在一个采购人单位内部,仅仅采购管理部门具有合同意识还是不够的。这个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各部门的采购合同意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他们的权利。同时,这也是法律及采购监管部门对我们采购人的要求。”
这仅仅是采购人提高采购合同行为规范性的一个缩影。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多采购人单位都一再明确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把合同行为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不仅如此,对于合同的内容及变更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提高采购合同意识,无疑是一个好的开始,但也有采购经办人说出如此的忧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仅有意识还是不够,仅有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流程规定,也还是不足。究竟应该怎么签合同?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哪些需要注意?这些内容的掌握,更有利于我们对自身权益的保障。”
那么,采购人提出的问题该如何解答?
操作篇:核心事项确保合同质量
采购人的忧虑正中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要害。仅仅规范合同签订的流程,提出一些外部要求,还是不足够的。真正让采购人驾驭采购合同的签订,以达到保护权益、顺利采购的目的,签订合同的技巧及核心事项不可忽视。
要解决采购人的困惑,长期工作在政府采购第一线的人士最有发言权。他们详细了解了采购人需求后,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进行合同会商
在北京市丰台区,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之前有一个传统——在采购中心的倡议下,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邀请相关专家及部分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对采购合同进行会商。
北京市丽泽中学的藏校长尝到了合同会商的甜头,对这种形式极为赞同。他说:“在会商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对合同各抒己见,对一些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另外专家和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帮助采购人和供应商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对争议给出中肯的解决方案。如此一来,采购合同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愿,为签署合同的环节节省很多时间。”
北京市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曹继凤补充说,如果采购项目金额较小,技术并不复杂,可以仅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参加。专家的邀请,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
重点条款必备
对于采购人来说,合同条款的订立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采购人权益的保障,就是根据合同条款来实现的。由于每项采购的合同条款都不尽一致,业内人士在这里提出一些重要且具共性的条款供采购人参考。
总价条款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陈泽提示,每个采购合同都有它的总标的额,采购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标明总价所包含的内容,避免供应商再另外收费。一般情况下,总价包括了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文件条款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实,还有许多文件也应包含在合同中,例如供货一览表、交货地点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表、投标承诺、服务承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授权条款 这一条款说起来简单,但作用却不可小觑。这一条款,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政府采购处处长王俊岗给采购人的建议。这一条款可以如此表述:“乙方(供应商)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 由于这一条款是每一份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大家对它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必说。这里要建议采购人的是,违约的情形一定要规定得全面。例如,供应商不交货或逾期交货怎么办,交的货不符合规定怎么办,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退货,未按约定进行售后服务怎么办等等。
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会规定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李宇认为,应在此条款前加上一条:如对产品的质量发生了争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李宇说。
重视补充协议
经过种种的准备,在签署合同的当天,还会有一些意外发生,有时还需要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事项之外的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也是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采购人要掌握两条规则,一是补充协议不准改变合同的标的物,另一个是若改变采购资金则不得超过总标的额,对合同进行追加的除外。陈泽说:“除此之外,采购人也要睁大眼睛,不利于己的补充协议不要签。”
追加要符合标准
采购合同签署完成后,采购人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对原合同的标的物进行追加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有的采购人就疑惑了,这是不是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之后多次与供应商签订追加合同呢?
李宇解答:“第四十九条的意思是,无论经过多少次追加,追加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就需要另行采购。”
看了业内人士的建议之后,采购人是不是摸清了一些如何签订采购合同的脉络?相信采购人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慢慢积累经验,定会驾驭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署,在采购活动中占得先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