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在现代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中,采购信息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加强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环节,特别是在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导的信息时代,充分运用灵活的信息手段,是政府采购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息记录、信息储存与信息查阅等项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内容。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资料收集。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世界各国、国际性组织以及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最典型的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机构,都应该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虽然没有签署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但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近几年来,财政部先后制定、颁布了多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各地方也相应出台了不少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特别是2002年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并围绕该法还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地方政府也会出台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对于从事采购的单位和机构而言,掌握和贯彻这些法规与政策,是必然的选择。进一步的看,如果中国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将不仅仅限于国内,而是必须放宽到国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循相关的国际规则。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主要是在国内市场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的采购人和采购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政策,准确地按照法律和规则办事。
产品信息收集。由于现代社会生产的飞速发展,产品品种、生产技术不断更新,产品的功能结构与成本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科学的政府采购必须建立在及时掌握各种产品不断变化了的信息的基础之上。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需要建立产品跟踪系统,随时掌握产品信息的变化动态,并且按照产品的类别、功能、成本、寿命周期、发展状态等内容进行统计和记录,特别是要对新产品给予充分的关注。
供应商信息收集。供应商信息是政府采购信息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经营资格、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履约能力、市场信息程度等,都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成败,因此,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优良效果,政府采购不仅需要有一个对供应商的评价和管理体系,而且还必须不断跟踪和了解供应商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分类、供应商实力的调查、供应商是否转产、破产,供应商的资信记录,等等。对于供应商信息进行管理所采用的普遍方法是,在收集到供应商的各种信息后,建立相关的供应商信息库。
采购案例信息收集。政府采购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采购中,可能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通过对政府采购案例建立档案,可以不断从案例中吸取成功的经验,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注重政府采购案例的资料整理工作,如美国《商业日报》政府采购网络版中,就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案例的内容,以供社会和政府刺骨专业人士查阅和参考。
信息收集的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收集工作应该配备专门的人员和队伍,充分利用采购业务活动的机会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来收集相关采购信息,其中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开展行业与新产品信息研究,建立新产品信息调查队伍。通过专门人士长期跟踪调查各种行业的新产品以及新供应商的发展动向,掌握各类产品最新进展,包括其功能、技术规格、适用范围、成本状况等情况。
采购人定期在有关报纸和刊物上发布征集关于供应商和新产品的消息,或者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询问单。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媒体在收集信息方面具有强大的功能。通过媒体征集,凡是对政府采购有兴趣的供应商,都会积极主动地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供其新产品的相关信息,从而有利于采购人扩大其信息收集渠道。另一种方法则是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询问单。
利用社会资料。政府采购的某些信息,直接来源于政府统计资料和向社会公开的各种资料。例如,通过政府对供应商情况的统计,政府相关的资料认证、政府各种检查结果、政府部门组织评选出优秀产品或企业、良好的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都可以了解并掌握相关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及其生产企业的信息。此外,政府采购部门还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获得国际市场各方面的产品和供应商信息。
采购人本身的信息来源。采购人经常进行各种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必然获得大量的关于产品和供应商的信息。对于这些信息也应该加以整理并充分利用。
信息公开发布
所谓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就是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通过公开的方式告之社会公众和有关供应商。信息公开发布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政府采购公开、平等、透明、规范地进行才有可能实现。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凡是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招标采购,都需要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其他有关采购有的也要求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有的则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和讯价采购的方式。
信息发布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2)资格预审的内容。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资格预审机关,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3)政府采购目录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省及省以上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金额的限额标准。
(4)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投标语言,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以及其他必须要载明的事项。
(5)中标信息发布。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首次公告日期、媒体名称,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地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6)违规通报与投诉处理信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同方面的违规和投诉现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规现象,要通报批评,发布批评或处罚信息。同时,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公布投诉处理信息。
(7)信息变更公告和信息更正公告。对于采购中发生的信息改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向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说明信息修正的内容及原因,通知新的事项。另一方面,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消息有误,则必须发布更正信息。
信息发布方式与媒介
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各种新闻媒体,如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闻媒体也迅速壮大起来,同时,越来越快的生活、工作节奏也使人们无暇查看或翻阅所有的媒体和报纸杂志,这就给政府信息的发布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果要求采购人在所有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势必会提高采购成本,给采购单位增加麻烦,甚至抵消了政府采购的意义,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也是行不通的。因此,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方式方面,都选择了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这样一种方式,即采购人的信息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而供应商和其他人也主要通过这些媒体来获取各种政府采购信息。在我国,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包括杂志、报纸和网络),由国家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一般来说,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也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公告信息,但应该是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后,地方规定才能有效,且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部门指定的媒体原则上也应该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目前财政部指定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已经形成了报纸(《中国财经报》)、网络(《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杂志(《中国政府采购》)三位一体的发布体系。
信息发布中的常见问题及管理
在政府采购的各种信息发布中,各发布单位都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政府指定的媒体,在收到信息公告之日起,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信息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但是,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信息发布经常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时监督和纠正。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信息发布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 不在指定媒体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3)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4)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5)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6) 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
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在信息方面经常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1)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
(3)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4)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布并备案;
(5)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各种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陷入信息危机。实际上,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与发布在政府采购规范操作中,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没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实现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就没有可能。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各种违规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惩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等。
政府采购信息记录与保存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程序、过程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资料信息,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活动记录、政府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政府采购文件是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客观反映,涉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反映采购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并且经过采购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的许可,有的还经过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由其直接做出,因此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政府采购中产生的文件与资料,应当依法保存,以备监督检查,处理纠纷,履行合同和进行评估时使用。只有将政府采购文件保存下来并依法应有关方面的要求向其公开,才能使采购当事人特别是采购人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促使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充分有效的竞争,进而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此,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信息、文件的记录和保存有明确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信息记录与保存的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记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文件与政府采购过程记录两方面。其中政府采购文件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的原件与批复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理,至少应当记录、保存下列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的功能要求、规格和数量等;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3)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选择这种方式的依据与原因;
(4)邀请、审查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如果有废标情况,记录废标的情况与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进行专门的记录,并说明原因。
此外,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应该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持人、相关参与人员,特别是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等,都记录在案并予以保存。
信息存储与查阅
政府采购之所以要记录各种相关信息,目的就是为了有效保存,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和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政府采购信息的存储和建立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信息存储和查阅方式就是电子信息网络系统。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可以充分发挥网上收集信息、存储信息、发布信息的功能作用。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因此,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查阅提供方便。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仅可以实现网上资料的查阅,还可以直接实现网上采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