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怎样送达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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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问:财库(2007)1号文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规定,投诉人“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那么,怎样的送达方式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呢?
答:业内专家解释说,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除此之外,以传真、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起的投诉均应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但邮寄送达时值得注意的是,应以寄出的邮截来计算受理时间。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财政部门因投诉书出现1号文中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认定其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时,应当注意“不予受理”本身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财政部门在做出这一决定和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时,都要注意依法行政。
比如,认定“无效投诉”的法律依据应该是财库(2007)1号文,而不应该是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或其他法律法规。因为虽然财库(2007)1号文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的情形并没有超出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的内容,但由于“无效投诉”是财库(2007)1号文中出现的法律名词,因此在引用时,法律依据只能是财库(2007)1号文;其次,在书面告知时必须注意文本格式和送达方式,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