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细则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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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9日
在某次招标中,当一国内品牌的得分超出其他品牌时,采购人代表显得非常沮丧和紧张,并提出要求评审专家重新评标,问其原因,他回答:“不好向领导交待。”记者追问:购买国货不是《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吗?这位采购人代表说:规定是这么规定,但不是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吗?怎么执行?别的领导都用“洋品牌”,我们领导用国货,面子上过不去啊。
确实,关于采购国货还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几年来,尽管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一直在加紧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但制度建设的速度还是远远没有赶上政府采购整体的发展速度。比如说国货,《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什么是国货、如何购买国货均没有明确。但问题是,没有实施细则,就不能执行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没有细则可以靠原则——购买国货不是不能执行,关键看采购人执行法律的自觉性。
事实上,我国“入世”之后,政府采购是保护民族产业、扶持自主创新企业的一个有效的措施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也是符合WTO精神的。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关于“国货”的定义,但原装进口产品不是国货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不应该借口没有明确定义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原装进口产品;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购买国货的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作为自主品牌、自主创新产品,在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符合标书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就应该被采购,而不应该评分胜出后,还被采购人所拒绝。
作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应该带头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按法律的原则办事。在购买国货上的问题上,采购人更应该做出表率。
文心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