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自筹资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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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4日
近日,某市教育局在一次大批电脑采购活动中,不仅未进行公开招标,还拒绝国货而选择了某国外知名品牌。当公众发出质疑、媒体进行询问时,该市教育局的答复是,采购这批电脑的资金是公共财政资金范畴之外的自筹资金,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并不违法。
自筹资金就可以不走政府采购流程吗?其实未必。按法律规定,自筹资金如果是经上级行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收费,原则上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质资金。如果没有经过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以国家名义进行收费,则属于违规行为。可见,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多数也是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性质,也应该严格依法办事,纳入政府采购流程。
暂且不提自筹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行政事业单位本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主体,看到他们做出这样的行为,公众又会怎么想呢?公众当然不会首先询问采购资金是否为财政性资金,只知道行政事业单位是为公众办事的机构,它的每一项行为都应该对公众负责,要合法合理。
其实,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采购人心中都应时刻存有合法而又节约地使用公共财政性资金的意识。作为行政部门,每一笔资金,每一项采购,采购人都应该慎重。哪怕采购资金的来源的确与财政性资金毫无干系,采购人也不应以此为指定国外品牌进行购买的理由。要知道,政府行为是具有示范效应的,同时也是在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的,政府的身上担负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不要动不动就以“法律没规定所以我们没有违法”、“这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因此不必过问”的态度来面对公众和舆论监督。
鲁斯 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