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遭诟病的政府采购价格贵,在媒体的调查报道中,我们终于看到了出自多个方面话语:媒体曾经报道过的某盲人学校买车事件的校方负责人表示:“个别媒体报道是失实的”,当时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一辆面包车时,中标的价格是37.2万元,而同一车型当时市场价大约是37.5万元;被“各方热议”引作“例证”的此前广州市某机关办公室潘先生向市人大政府采购执法检查组所反映的“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问题,经市财政局调查,潘先生事后证实,“是其上网看了一些数据后,嫁接给政府采购了”;更有专家表示:“没有政府采购黑暗更多”。(5月15日《广州日报》)
政府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不仅是《政府采购法》作出的法律要求,更是政府采购机制使然。但是,笔者并不否认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存在。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尤其是在“协议供货”这一采购方式中,由于其经常性、零散性决定了其采购特点是“一次招标,全年定购”,市场的变化使原约定的优惠比率不足以体现原优惠动机,加之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可能造成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出现。对于其他的采购方式而言,由于其竞争更直接,采购的兑现性更强,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价不可能高于市场价。从各地实施政府采购改革的情况看,通过政府采购,有效地预防了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上的腐败现象,有效地节约了国家财政性资金。这是千千万万采购行为中不容抹掉的事实,即便某时某地出现政府采购价高的“个例”,也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形。
在西方已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政府采购,是公认的对纳税人负责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因其能有效掣肘权力绑架社会财富被喻为制度的“精灵”。我们的政府采购还是刚刚开了个头,“利益的调整”使得“政府采购”注定要承受许多的责难,决不能让它在口水中淹没。
汪朝朝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