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将结合工作实践来谈谈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我国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在公开招标中,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仅仅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可以说,许多工程项目是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而邀请招标中的人为因素较大,业主可以随意邀请几家较熟悉且关系好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这样就容易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问题二:为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前不久,又对该办法进行了完善,推出了新的版本,规范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但是,笔者发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招标代理活动中,首先是考虑业主的态度,然后围绕业主的主观意志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并从法律、法规中找出依据,使其招标行为合法化。现在,在招标过程中,部分业主为显示招标的公平合理性,已把招标代理作为自己舞弊的一种手段,同时,代理公司向投标人所收取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等费用(这部分费用随意性很大),使本来负担过重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成本进一步加大。
问题三: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往往把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虑,评标中,工程项目的报价占评标得分的主要权重一般都在40%%左右。评标前,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首先做一个工程预算作为评标时的标底,然后在评标过程中,以这个标底为基础,各个投标单位的报价与其进行平均作为报价得分的依据,专家评委依此进行打分。这里面就存在标底是否考虑了现场的实际,以及施工的管理水平、采用的设备和工艺,还有就是标底的保密性是否能得到保证,同时,投标单位还容易相互“串标”,抬高工程造价。
问题四:评标过程中,业主考核一项所占的分值也较大,业主对投标单位的考核分为优秀(5分)、良好(3分)、合格(1分),这样仅此项一个专家评委的评分就会差别4分。而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考核时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业主往往给较熟悉或关系好的投标单位打分较高。从一些招标的工程项目来看,真正业绩较好的企业并不一定得到高分,同时,在评标过程中也容易误导专家评委。
问题五:评标过程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并不一定真正从事过施工管理,同时也没有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因此,专家评委在查看投标单位的招标文件时,对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在施工中所采取的措施,很难给出一个正确的评价,往往是凭印象和感觉,不可能打出较为合理的分值,还容易为关系好的投标单位打出高分。
问题六: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往往没有考虑工程项目本身的实际,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如把质量目标定为国家“鲁班奖”、省级工程最高奖等,我们知道,要获得这些奖项是有条件的,如果工程项目的规模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就没有资格参加评选,所以招标文件中把质量目标定得过高没有意义。同时,投标单位按照这个质量目标填写就可以得该项的分,否则不得分,这也给招标投标中的舞弊提供了一个机会。比如邀请招标,业主可以让一个内定的投标单位填写该项目标,其他投标单位不填写,这样就可以拉开分值差距,让业主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
问题七: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一般中标候选人为1~3名。这个规定的出发点应该是好的,目的是选出信誉更好、质量更优、造价更合理的施工队伍,但是,实际执行中,招标人往往利用这一点作为压级压价的筹码,招标人私下分别与中标后选人进行商谈,看谁的价格压得低就让谁干,逼迫施工单位低于中标价承包工程施工,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采取下列有效措施和对策,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灵活性,堵塞漏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使之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减少或取消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所占的分值比重,重点放在投标企业实力和业绩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评标中的人为因素。三是研究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格式,避免根据招标人的主观意识,依据某一企业“量体裁衣”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四是规范和完善对投标企业的考评考察程序。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业绩信息档案。六是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七是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后续管理。八是加强民主监督,增加招标投标过程的透明度。九是建筑业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牢固树立企业的品牌理念、人才理念、科技理念、创新理念、文化理念,以管理要效益,以质量求发展,以服务赢市场,下大力气做大做强。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高亚辉 高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