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人们总是习惯于关注私人用户这一消费群体,相对于私人用户,政府采购集团消费群体的购买数量、金额更为庞大,但由于没有私人消费者的“热闹”而处于维权的边缘地带,事实上,“3.15”也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节日,政府采购需要注入“3.15”的诚信和法治元素。
一、政府采购用户是特殊的消费群体
因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也就是常说的“公家”,不同于个人或家庭,即使在正当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一般也不予过问或深究,大家总认为“公家”的事与己无关,影响不到个人的利益,不必太认真,可能说持这种心态的同志大有人在。据统计,全国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多达3000亿元,约占GDP的3%左右,如此庞大的采购总量,远非私人消费者所能比拟。广大采购人务必确立花“公家”的钱也要心疼的强烈意识,从严从紧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活动,发挥政府机构的榜样力量的导向作用,在采购货物、服务、工程时要讲质量、谈价格、比服务,推行采购绩效考核制度,真正做到象珍惜自家钱财一样节约财政性资金开支。从消费维权角度讲首先要从政府采购用户开始,采购的标的物出现质量、服务等售后问题时,采购人要明确专人负责处理,为单位讨回公道,切忌撒手不管,对此,供应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点,与采购人合作、为采购人服务,才能实现多赢。
二、政府采购用户购买行为动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即纳税人的钱,更应体现物有所值,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更应货真价实
(一)采购人要学习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3.15”活动,把“3.15”倡导的理念根植于内心深处,重视维护自己正当的消费权益。
一要依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的结论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提出的候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排序,无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供应商,更不得通过所谓的“技术壁垒”来保护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布,接受有关各方当事人的监督。
二要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结果公布后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借故拒签或延期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对价款、质量、付款、服务、供货期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再协商或谈判,如果对包括设备的配置、价款再作修改就会破坏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采购代理机构要对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进行鉴证,有条件的也可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三要实现合同订立的各项权利。合同订立后,采购人要依据合同督促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标准提供、交付标的物。为降低采购人的利益受损风险,一般情况下,标的物在通过验收之前,不要支付合同款项,在付款期限上宜采用分期付款,另外还可要求供应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当然这些均应在采购文件在事先告知供应商。四要做细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服务提供过程中、工程竣工后,供应商要及时地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重大采购项目应敦促采购人派职工代表、商请质监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同时参与验收。组成三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经办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
(二)采购人要坚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避免成为供应商、代理机构维权的对象。
一方面不得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条件高了,供应商响应的数量就少,应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实力不错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无法享受到公平待遇,而条件低了,又会导致“泥沙俱下”,为采购质量留下后患。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采购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带有私心杂念搞差别待遇,形成所谓的“技术壁垒”。招标公告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供应商,不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的,不论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都要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普遍共享采购信息,也要让供应商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不能无原则地“相中”某一供应商。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或服务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变相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在选择评标方法和确定评标要素时要注意适用性,既要重视价格分值的评审,也不能忽略技术指标的评审,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或“量身定做”,任何的倾斜都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不得与供应商进行串通,不得恶意否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在验收环节搞偷梁换柱
三、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要高举“3.15”大旗,不只在“3.15”这一天知道怎么做,必须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尊崇“3.15”精神,恪守诚信立业的准则
(一)诚信是供应商闯荡采购市场的基石。供应商必须时刻牢记诚信立业是根本,丢了诚信也就丢了“饭碗”,再大的公司无论实力多强如果以损害客户利益赚黑心钱,注定要被客户所否定,注定要为市场所抛弃,一句话恶有恶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恪守法律法规,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为企业的“生命线”,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深入研究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切勿操之过急,疏忽大意,要坚持量力而行,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慎重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靠实力而不是投机取巧,遇到问题要以积极的态度与采购人加强沟通,勇于承担而不回避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形象,以赢得对手的尊重和采购人的信任。招标采购单位应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问题澄清要作出明确规定,在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要体现投标供应商的诚信、信用因素。
(二)敢于善于维权自卫是成熟供应商的明智之举。相对而言,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政府采购的法律之剑维权。
一要以证据说话。供应商决定投诉前应三思而后行,必须掌握确凿的证据,道听途说或是猜测臆断的东西不足为证,投诉书中应载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佐证的材料可作为投诉书的附件。
二要力争在第一时间维权。政府采购投诉和其它经济案例的诉讼一样有着很强的时效性,所谓“过期不候”,供应商如果超过投诉的有效期限必定会“有冤难申”。《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应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积极行动,不等不靠,迅速地收集投诉材料,撰写投诉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投诉“到位”,以免后悔莫及。
三要坚持斗争到底。对不公正的处理决定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具体地讲投诉人对同级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必要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硅谷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