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开始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据悉,这一办法共7章,56条,分别为总则、预算和计划管理、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和附则。
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此外,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办法指出,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财政部还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出现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办法还强调,财政部将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