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必须明确
在确认了主体是否合法、明确了自己的委托事项之后,采购人就进入了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实质阶段。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制定了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但是,范本的制作质量不甚理想。笔者曾经在某地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上看到,作为甲方的采购人和作为乙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双方权利义务总计不到10项,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也仅有几行描述性文字,至于协议终止条款和违约条款更是寻不到“踪影”。委托中一旦出现争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本无法在这份简单粗糙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签署协议流于形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面对“制作不够精良”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采购人一定要明晰自己的权利,为协议把关,必要时在协议上增添内容,以便于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那么,采购人应注意在协议上体现哪些权利呢?
采购知情权
就像《宪法》赋予人“出生即平等”的权利一样,采购人在采购中的知情权也是“与生俱来”的,是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特殊的角色地位决定的。如若采购代理机构有阻碍采购人了解采购项目实施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具体安排的行为,采购人应该坚决维权。
但是,某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采购人的知情权表现在采购人的“知”,而非“管”。如果采购人不遵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事,对已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的事项不仅提出建议,而且还事事插手,知情权就被滥用了。
文件核认权
采购代理机构在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之后,一般会请采购人对标书进行确认、核对,以确定是否完整地表达了采购人的采购意愿。此时,采购人一定注意行使权力。一旦采购人放弃确认,在采购结束之后对所采购的商品不满意,损失将是巨大的。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采购人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要求保留对招标文件的核对、确认权。
评审参与权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对采购人参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进行了规定;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也要求采购人参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可见,法律对采购人的采购评审参与权进行了保护。最近,某地出台文件,在采购中对采购人进行屏蔽。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采购。因为,作为用户的采购人,对自己的需求最了解,只要采购人做到不进行倾向性采购,不对其他评委进行误导,参与采购评审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因此,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要对此进行明确,不要因一时疏忽,使采购代理机构误以为自己放弃了评审参与权。
但是,日常工作中也存在采购人自己放弃参与采购评审的情况。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黄大益介绍,近来,网上比价作为询价的一种方式,在采购中得到应用。由于采用网上比价进行的采购一般品种单一,标的额也较小,采购人可能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对此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全权委托。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放弃参与采购评审可以理解,但在其他情况下,采购人一定要亲力亲为才能保证采购质量。
结果确认权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原副主任韩孟玉认为,采购人应事先决定究竟由谁来确认中标供应商,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上体现。如果这条规定不明确,很容易在工作中产生纠纷。
“老采购”们都知道,在采购工作中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矩”:当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一旦对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存在异议,可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提出。当然,这种异议必须是建立在供应商存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之上,如供应商没有营业执照,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经查异议属实,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这里建议采购人应保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自己这里为资质审查的“漏网之鱼”再设一张“网”。
违约条款的订立
一份完整的合同,违约条款一定不可或缺,它是前面所有权利义务实现的最终保证。记者查阅了多省份的委托代理协议,发现对违约条款的描述一般都比较简单,例如:“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即使这样,采购人也不能忽视违约条款的订立。否则委托代理协议就不完整,前面所有的努力也都失去了最终保障。
王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