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的当天,记者发现在招标现场的大厦门前,瑟瑟寒风中有一男子手举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我愿出3000万元买断北京焦化厂拆除中标合同”。该男子表示,他受5家拆除公司的委托,愿意用3000万元买断该合同。因为经过精心的现场踏勘和计算后,大家相信即使花3000万元买下这个工程,也还有很大的盈利空间。然而,招标计划是,将焦化厂的3000万元国有资产白送给拆除公司,并且给巨额“拆除费”。
按理说,在不影响标的质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决定拆除业务中标时,应该本着保护国有资产的精神,综合考虑拆除质量、性价比等因素,量体裁衣选择最经济的拆除方。然而现在相关部门放着3000万元收益不要,将焦化厂的3000万元国有资产白送给拆除公司不说,并且给予中标方巨额“拆除费”,投标人认为花3000万元买下这个工程,还有很大的盈利空间。你凭什么白送国有资产,还倒贴巨额“拆除费”?如此不合情理的招标闹剧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而国信招标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因所有投标人“投标函文件不合格”、“封面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注册资本金不足其投标总价的20%”和“所报项目经理同类工程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原因被废标,故本项目作废。笔者不禁想问:既然那么多投标企业都不合格,为什么不早说?退一步讲,即使投标企业都不合格,招标方也完全应该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事先说明理由,重新招标。如此暗箱操作,不仅不符合行业规范,而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招标部门置民意、规则于不顾,肆意让国有资产流失。还有什么公正公开可言?这完全是招标方自说自话。
政府招标应该有十分严格的程序规定与要求。理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显得十分重要。然而,事关政府诚信形象与公众利益的大型国有企业招标工作,国有资产想送谁就送谁,想倒贴就倒贴。连起码的程序公正与招标常识都不顾了。招标方哪来这么大的胆量呢?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政府招标的现实语境。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然而从我国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采购主体对“综合评标方法”一直是情有独钟,高价中标俨然成了政府采购的通病,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方的并不多见。答案可能就在于此。
笔者以为,要避免招标方白送拆除工程,倒贴“拆除费”的闹剧。指望招标者自律并不现实,首先,纪检、审计部门应该及时介入,认真核算拆除成本、拆除收益与中标价格之间的差距到底有多大,把落选投标方与中标方资质与标的性价比进行认真对比。从而揪出“倒贴拆除费”招标闹剧幕后的利益真凶。而且从长远来看,规范招标制度、加强招标监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争取监督的主动权,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将代理行为与其资质挂钩,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招投标监督机制,对招标管理的资格预审、招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督。招标监管部门责无旁贷。
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叶祝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