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对我市2026年第一批8个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1:分宜县某药房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恶意串通案
2025年10月,在分宜县某药房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构成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分宜县财政局依法对上述2家供应商分别处以罚款4691.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2:渝水区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围标串标案
2022年6月,在渝水区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新余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联系南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南昌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陪标,统一编制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协商确定投标价格,构成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渝水区财政局依法对上述3家供应商分别处以罚款1295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9.59万元。
案例3:仙女湖区某舞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2024年1月,在新余市仙女湖区某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舞台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2021年12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景区或礼堂等演艺设施供货及施工供应类似项目业绩的得3分,满分3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5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高新开发区某镇(办)垃圾收清运服务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2025年1月,在某镇(办)垃圾收清运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将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车辆设备、特定区域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依法对采购人给予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新余市某医院特殊科室装修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2024年6月,在新余市某医院新建项目特殊科室装修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脉动真空灭菌器”、“快速清洗消毒器”等评审因素将设备生产厂家具备国家认可的委员会实验室认证作为加分项,与采购需求及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无关;同时招标文件“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要求提供中国CDC检测报告,属于无正当理由指定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5年某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2025年12月,在2025年某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江西省某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构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2026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该供应商处以罚款180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新余市某医院标示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案
2024年4月,在新余市某医院标示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建筑楼顶发光字(立式)”存在较高的风险,需要增加成本12万元,且公司内部出现人员变动为由放弃中标项目;构成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2026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该供应商处以罚款1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8:新余市某中心三期供氧项目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案
2024年11月,在新余市某中心三期供氧项目采购活动中,该项目预算149.86万元,已达到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非法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定了合同。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在法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属于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2026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深刻吸取典型案例的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抵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规避政府采购、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新余市财政局
2026年6月4日
来源: 新余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