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棚改项目投标人与招标人涉嫌串通投标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在船山区某棚改配电项目招标过程中,某电力有限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蒋某,通过在开标前向该棚改配电项目的招标代理人付某送予好处费的形式谋取到中标。2024年10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该问题线索。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付某、蒋某在船山区某棚改配电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付某、蒋某分别作出罚款78213.42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协同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的典型实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线索后,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实现了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形成了“刑事打击+行政惩戒”的双重震慑,充分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在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堵塞监管漏洞中的制度优势。
案例二 某厂房项目两家设计单位涉嫌串通投标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四川某大学下属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某设计有限公司都参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产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1”项目投标。在开标过程中,遂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前述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芯片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均一致,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向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移交问题线索。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遂宁经开区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程序立案调查,查明四川某大学下属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某设计有限公司在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产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1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 21127.36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案涉项目的直接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1056.37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实行“一案双罚”的行政处罚,通过对企业的处罚,能够遏制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对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者认识严重后果,从而警示和震慑有关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活动应有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案例三 两公司使用相同IP地址涉嫌串通投标
一、基本案情
2022年,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某大学遂宁校区项目(一期)10KV变电工程、(二期)正式用电外线工程的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在该项目开标环节,开标系统显示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所用IP地址完全一致,涉嫌串通投标。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驻市河东新区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相关规定、按程序立案调查,查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大学遂宁校区项目(一期)10KV 变电工程、(二期)正式用电外线工程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两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45320.10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9300.49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数据,精准固定企业串标违法证据,通过数字化监管手段有效破解串标行为隐蔽,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有力震慑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 某公司涉嫌以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某PCB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某PCB建设项目)拆分为数个子项目后、陆续分别独立实施,部分子项目因规模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标准、遂采取其他方式确定中标人,涉嫌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某 PCB 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拆分项目方式规避设计招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某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9401.65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程序擅自实施,直接冲击招标投标制度的根基,可能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品质和安全性。以化整为零、拆分标段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实质上是为了绕过程序约束,为“定向发包”“内定中标”创造条件,本案的依法查处和对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认定,体现从严整治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的决心,警示招标主体必须依法依规,不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切实增强依法招标的法律意识。
案例五 某招标代理机构涉嫌泄露招标信息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四川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郑某在大英县部分建设项目涉嫌存在违法招投标问题线索。
二、查处情况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四川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大英某污水管网提质项目招标期间,存在泄露招标文件模板、放任他人修改关键信息为特定投标联合体设置中标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四川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顾某作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秩序“守门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招标信息、放任他人操控招标文件。本案通过“一案双罚”,倒逼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履职、坚守法治底线,警示相关人员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六 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某PPP项目监理二标段招标工作中,将加分项设定为持有安全和环保相关培训证书,涉嫌设置过高招标资质、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查处情况
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某 PPP 项目监理二标段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招标人设置的资质等级过高,实质上是为特定企业“量体裁衣”。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广大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机会,更是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原则的公然违背。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向市场传递了“竞争必须公平、门槛必须合法”的明确信号,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的苗头性风险。
案例七 招标人涉嫌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一、基本案情
在船山区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确定中标人为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后,却仅与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与联合体另一成员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合同。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2月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船山区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 254239.78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联合体中标后共同签约是保障各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招标人仅与联合体牵头单位签订合同,导致联合体成员无法通过合同明确自身权利和责任,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明确规定,也弱化了联合体各方对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约束。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旨在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维护联合体中标制度的严肃性,从合同源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案例八 某公司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中发现,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溪县某商业楼盘1#楼项目中,允许个人刘某彬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工程合同价款约2000万元,遂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查处情况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案调查,查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蓬溪县某商业楼盘1#楼项目中,存在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6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补某红作出罚款40328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彬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挂靠”,建筑企业出借资质给个人,个人力量有限、无法承担企业的集体责任,监管不力造成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惨痛教训揭示了建筑施工领域“挂靠”行为的严重危害,警示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来源: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