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监利市财政局现对近期查处的3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某幼儿园园区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二是未按法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上述情形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无法依法享受价格扣除等扶持政策。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对单位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二: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某乡镇卫生院CT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要求“投标设备及其技术规格全部符合招标要求的得满分30分。如投标设备及其技术规格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负偏离,未标注‘*’号的一般性技术参数指标负偏离,每一项扣3分;标注‘*’号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指标负偏离,每一项扣5分;以本项权重分为限,扣完为止。”经统计,技术规格标注‘*’号参数为13项,完全不符合应扣65分,本项目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对单位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三:违规废除投标人资格
某单位环境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在资格审查环节,以供应商未提供“信用中国”截图为由,认定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废除了该供应商的投标资格。经查,采购人未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自行查询核实该供应商信用情况,仅以未提供截图为由拒绝其投标。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财政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参与权益,暴露出部分政府采购相关单位对政策要求掌握不到位、采购需求不合理、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从中汲取教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用信息查询主体责任,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下一步,监利市财政局将持续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来源: 监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