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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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
王英是我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近日该公司在代理某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王英4年前曾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这种情况她是否需要回避?
四川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负责人:不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需回避的情形有5种:一是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是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是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是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所以,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要回避,而过了3年的不再受限,所以王英不需要回避。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