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政府采购,很多人的反应就是政府购买东西,但究竟什么样的项目是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如何制定?哪些项目可自行采购?哪些项目需委托代理机构?……对于这类似的问题,可能仍有一线采购人员存在困惑。在此,笔者谨对实践中容易出现认知错误或是混淆的问题加以提炼并分析,希望对业内同仁更好开展政府采购有所帮助。
关于概念内涵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以上条款逐字分析后,可解读出几层含义。
1.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采购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
2.集采目录或采购限额是依法制定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颁布。
3.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虽然使用财政性资金,也不在《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范畴。
4.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但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关于实际操作
1.集采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但实际中,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有的地市只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没有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有的甚至两个机构都没有,直接造成了有关部门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时,难以分清采购项目委托主体,且越往基层,采购项目越难以实行集中采购。
2.采购限额标准应指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实际操作中,有的省市还设定了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将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这种做法,实际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相关规定。
3.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于没有设立集中采购(包括部门集中)机构的地市,实践中可不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需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列入其中的所有采购项目均属于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外延,显然也包含了“没有集中采购目录”这种情形,采购限额标准可以对目录内不同类别分别确定,然后将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关于参考表格
为进一步深化理解政府采购的内涵定义,笔者在假定各地市都已经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前提下,及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需实行部门集采的基础上,制定了下图所示表格,为有关部门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人在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名称 | 政府采购 | 非政府采购 | |||||
采购资金 | 财政性 | 非财政性 | |||||
采购形式 | 集中采购 | 分散采购 | |||||
集中采购机构 | 部门集中采购 | ||||||
集采目录 | 以内 | 以外 | 以外 | ||||
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 | 以上 | 以下 | |||||
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 | 以上 | 以下 | 以上 | 以下 | 以上 | 以下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非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非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非招标方式 | 自行确定 |
采购组织 | 应委托集采机构 | 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委托其采购,不得转委托;未设立的,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 | 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包括集采机构) | 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包括集采机构),可参照政府采购程序,但不必须执行 |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李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