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教学设备项目,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96.41万元。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了开标、评标,本项目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和比较,结果为: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95.3万元,并按规定公告了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
中标公告发出后,B公司提出了质疑:中标人A公司和投标人C公司相互参股,密切关联,存在围标嫌疑。同时B公司还提供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和两公司现场交流影像等证明材料。
针对B公司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协助调查结果认为:在《政府采购法》中找不到股东相互参股的企业不能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活动的条款,评标过程中也没有发现A公司和C公司有围标的证据。
尽管评标委员会认为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A公司和C公司有围标的证据,但代理机构在详细的审核投标文件后,发现A公司和C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两公司中,C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较多。同时,A公司和C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转付的银行电子回单中的交易摘要、投标声明书、商务响应表中“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设备配置清单的“性能及指标”、技术响应表的“招标要求”、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等内容异常一致。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规定,认为A公司和C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或相同错误,属串通投标行为。质疑人的质疑部分属实,该项目的中标结果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十条(二)的规定,对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
1、A公司和C公司是否有串通投标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2、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专家点评
A公司和投标人C公司相互参股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没有实施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直接认定两家公司串标,也不能直接判定其投标无效。只能通过审核A公司和C公司的投标文件来寻找两家公司涉嫌串标的证据。当采购代理机构查明真相,发现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或相同错误,就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认定A公司和C公司属于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该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这两条规定,该项目应该重新组织采购,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对股东相互参股的企业能不能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也就有了明文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此条规定,对A公司和C公司投标应予拒绝。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者:郭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