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政府实现部门职能、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和所蕴涵的巨大商机,采购过程中“权钱交易”的现象不断发生,加之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都还不成熟,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腐败风险
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展情况看,把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偶发事件的还很普遍,有些单位(尤其是有钱的单位)未能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也难以按固定程序操作,只能针对一次采购做一次工作,采购行为未能规范化、制度化。
政府采购目标单一,项目集中。现行的政府采购把主要目的放在节约财政资金上,使人们误认为: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节约政府的国家财政支出,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如果是这样,政府采购就无法发挥其政策性作用,就无法成为对市场有效调控的“调节器”。而政府采购普遍存在采购范围窄的问题,过于集中在政府的自身消费,未能扩大到社会公共建设方面,与实际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仍存在很太的差距。
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随意性大。在实际操作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约束力不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人为变更计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只要有资金来源,能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致使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
采购过程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在推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些单位仍受到原来的采购方式影响以及部门、个人利益的驱动,时而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如评标定标程序仍不够公开,为采购部门对中标者的“选择”留有余地。特别是在大型项目采购过程中,人为地左右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一些供应商、承包商也挖空心思钻政府采购制度上的漏洞,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秩序。
政府采购中产生腐败的主要环节
需求确定环节。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会要求代理机构编制出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取得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评标定标环节。供应商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在政府采购评审前做评审专家的“公关”工作。投标供应商通过向专家评委打招呼、送礼、请吃饭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要求专家打“印象分”或“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采购方式选择环节。《政府采购法》里规定了五种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这一“审批”就是容易发生贿赂之点。如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贿赂或拉拢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员,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把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处理,甚至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行为。(作者:方琼 单位:湖北省赤壁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