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理财,为国家负责,应该是《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出台的基本依据, 原本是防止腐败的手段,不料想却成了腐败的“高发区”,少数负责招标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应商“共谋”牟利。围绕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利益链条,有的地方已经形成一个坚不可摧的利益衍生体:一是一些政府采购人员及政府采购部门的领导与供应商沆瀣一气,二是一些招投标专家成为“同流合污者”。由于监督不到位,以及具体的政府招标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在漏洞,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其违背市场规则,是官商勾结的结果,是中饱私囊后的一杯社会苦酒。不但造就了一批贪官,还极大的破坏了社会肌体,抹黑了政府公信。权力人员的吃拿卡要;官商之间的行贿受贿,在很大程度上贯穿于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不能做到物美价廉,失去了价格优势,更甚至采购价格高于商品市场价,自然也就不难理解。政府采购,本应该是社会资源的再次发挥、再次有效利用。如果因为权力监管的缺失,而成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平台,当值得深深反思和警醒。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现的对公共资金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则,“只买贵的,不选对的”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使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当务之急,是要对政府采购建章立制,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政府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才能在管理上和操作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建立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提高政府招标采购信息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路径,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尤其急需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评机制。“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通过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性,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创新管理和监督体系、方法,完善司法救济体系。政府采购管理越是规范,采购的随意性或“暗箱操作”的余地也就越小。同时,在司法层面建立投诉的渠道,确保供应商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相信制度上“补漏”和公众全方位的监督,会让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明规则”、“潜规则”无处遁形,进而从源头上、体制上有效地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作者:黄大仙]
来源:张家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