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不可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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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7日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本来是一项旨在防止腐败的政策设计,是公平竞争精神在市场的具体体现。但这项好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走向了社会大众愿望的反面。“天价电脑”“天价酒”“天价名片”……近些年频频被曝出的天价采购现象,让人哑然失笑于一些单位只买贵的、不求对的,真是有钱任性。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三是在于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以上三方面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互相衔制,互相弥补,可以说缺一不可。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境界。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主管,这一点即有权力过于集中之嫌。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数额并不是铁板一块,按照单位编制和日常工作任务拨给的固定经费之外,一些临时性经费支出,都要向财政申请,这类申请给不给、给多少,财政部门有很大的制约力。因此,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愿意对财政部门的意见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又出任采购主管部门,既然是主管,很难说不在管理中越位,把宏观管理变成具体指导甚至越俎代庖,而经费的大头在财政手里攥着的采购单位,岂能为一件区区之采购而因小失大。从这一点上看,采购者与管理者权力失衡,形不成制约。同时,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投标供货商准入资格核准,招投标会的时间安排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对参与采购的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制约力或影响力,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也都有一定的操纵力。由此可见,采购权力并没有实现分散制衡,而只是发生了转移,甚至是在转移中更加集中。而集中的权力,最便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还有一个问题,按照目前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别设立。这本来是一个分权制衡的设计,但在实际中,相当一些地方把执行机构也设在了财政部门麾下,有的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成为一体,使设计上已然存在的集权缺陷被进一步扩大,因而十分容易滋生新的腐败。
近年来,社会上对曾经寄予厚望的“阳光采购”不乏失望之声。有的批评政府采购仍然存在暗箱操作,只是更换了操作主体;有的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如何巩固改革成果、有效防治腐败?有效地阻止权力集中腐败的转移?
笔者认为,只有把招投标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使招投标行为在阳光下进行,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方能确保招投标行为的公正、公平,也才能有效刹住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绝对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当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分配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个别领导干部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面对唾手可得的不义之财,一旦理想信念不坚定,就会被金钱蒙蔽双眼,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为金钱服务的工具。
政府采购发生腐败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纳税人的利益,广大纳税人应当成为最认真的监督者。同时,纪检监察、检察、建设、财政、审计、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使其真正做到想腐而不敢腐,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定性。(作者:洪鸿)
来源:《中国防水》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