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条例》应破除思维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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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8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采购需求、结果评价和履约验收管理等措施,并进一步提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将政府采购从采购预算的编制到资金拨付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方面破除原有思维模式,切实推进依法采购、规范采购行为。
制定配套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是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指南。为确保其贯彻落实,还应对《条例》颁布前各地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编制、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质疑和投诉等。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这既是对政府采购的高度评价,也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提出了严格要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不得违规操作,更不得营私舞弊。要加强对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保证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条例》对供货商有明确的资格要求,资质不符的商家企业绝不允许参与竞标。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形成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三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监督方法;二是完善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及时对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竞争;三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此外,还应协同推进其他财政改革,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创造条件。尤其要加快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奠定基础。(作者:赵长宝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