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政府采购刚性问责机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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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2月26日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动建立跨部门的政府采购协作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2月25日 新华网)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采购正日益得到规范,但采购违规、采购残次品、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去年10月份江苏省质监局公布的2013-2014年度专项执法行动十大案例中,一起政府采购1800多床棉被“黑心棉”案例引起广泛关注——供货单位没有此项经营项目,却能中标,劣质产品未经检验,就送给使用单位……其背后的浑水到底深有几许,令人浮想联翩,而这仅仅是政府采购乱象的冰山一角。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2013年《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莫怪乎社会上存在偏激的观点:政府采购就是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政府采购就是“黑心采购”,采购残次品,采购违规、质次价高、效率低等……政府采购乱象不是一地独有的风景,如不及时采取综合性手段来一场釜底之治,拨开云雾还原政府采购真面目,而是放任这些问题横行,政府采购还有什么公信可言?
政府采购之所以出现种种乱象,究其根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虽然相关的法规规章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此外,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直接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缺乏相应的问责规定。并且,该领域的问责方式主要限于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很少运用组织处理等措施。
由此观之,健全政府采购问责制的意义,已不言而喻。要遏制政府采购乱象,就必须将严格问责引入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中,即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刚性问责机制。一方面,要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实行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绝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要明确问责方式,既要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文/顾一娴)
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