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退还后供应商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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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0日
专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虹静
“保证金都已经退还了,中标供应商却突然提出不能如期履约。”某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小王最近为此事心烦不已。
小王告诉记者,在刚刚结束的某科研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A在合同签订后突然提出无法如期完成课题报告,小王认为供应商A的这种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可是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已经依法退还了。”无奈的小王对相关规定表示不解,“招标采购单位是不是应该等项目履约验收结束后再退还保证金,这样才能更好地对中标供应商起到约束作用。”
针对此事,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虹静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如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然而,将这一规定套用于以上情形不太合适,因为该法第37条明确了,招标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间节点是硬杠杠,没有商量的余地。”高虹静说,“不过采购人完全不必过分担忧,因为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再出现违约行为,《合同法》就可以上阵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里应当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出现纠纷,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中民事纠纷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在解决了供应商违约问题后,小王又提到另一个让他哭笑不得的事情:“中标结果公布后,另一家供应商B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B以其是全国知名高校下设的科研院所,实力远胜于中标供应商却未中标为由,对中标结果表示不满,认为中标供应商有串标嫌疑。”小王感慨,“供应商B是一家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不需要纳税,也无从向项目组提交缴税证明。这样的公司怎么可能中标?”
“的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高虹静说,“如果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而代理机构没有把供应商B筛除,那么M公司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因排除供应商B而导致出现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评标专家没有认定该项目废标,那么评标专家要承担相关责任。同时,高虹静建议供应商B可以在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领域积累一定的项目经验和缴税证明后,再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而关于串标的质疑,供应商B显然缺乏法律依据。”高虹静表示,“事实上,串标行为很难界定,即使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有相似之处,或两家投标人相谈甚欢等,这些都不能成为判定双方有‘地下交易’的证据。”(文字/张静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