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何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考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展问题,我报日前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50份,回收有效问卷40份,问卷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机构,涵盖建设现状、组织架构、整合形式、监管职能变化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权变化等问题。有效问卷涉及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市和13个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从有效问卷分析情况看,依法保留集采机构独立性是共识。
交易平台建设尚未形成统一模式
在回收的40份有效问卷中,有23个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建设完毕,有16个地区正在筹备建立中,有1个地区明确表示目前暂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23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建立完毕的地区中,由当地政府作为交易平台主管部门的有18个,当地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的有5个。其中,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的有10个,“一办一中心”或者“一委一中心”模式的有8个,“一委一办”模式的有2个。可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主管部门和组织运行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架构。
此外,问卷显示,在上述23个地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未发生变化,其中有18个地区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有5个地区实行多部门共同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100%受访的改革地区认为机构独立才能实现法定职能
在23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建立完毕的地区中,有12个地区仍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占问卷样本的52%。其中有9个地区的原集中采购机构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下属单位,保留独立法人资格;有3个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只是进场交易,隶属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等均未发生变化。
仍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的12个地区的问卷认为,此种模式能实现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能;而其他11个未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资格地区的问卷则统一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能只有在其拥有独立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95%受访者认为应保留集采机构独立性
在40份有效问卷中,有38位受访者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应该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占问卷样本的95%。
问卷样本反馈,依法行政是保留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保持其相对独立性的最主要理由,“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等观点成为共识。另外,部分问卷也反馈,从政府采购业务和流程规范、充分发挥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影响力、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等方面来看,集中采购机构都应该保持相对独立、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此外,2份认为集采机构可以放弃独立性的问卷给出的理由主要是,如果集中采购机构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个部门、不保留独立法人地位,那么未来将给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更大的上升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