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深化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业行为,该厅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提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在从业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以电子化(线上)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减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针对信用评价,《办法》明确,各采购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服务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山西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对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定期对系统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进行公示,予以鼓励,并且作为采购人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省级财政部门对系统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后的代理机构可以采取预警、约谈、整改等方式,促进其提升服务质量,并将其作为每年度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办法》还规定,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日常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相关线索,对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检查。(任志霞)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