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首席记者 彭琰)记者11月20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出台,对我市招标投标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通知》调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控股(被控股)企业实施。在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法接受与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关系企业参与投标。对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不得超过原合同造价的10%且不超过5000万元。
《通知》规范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提前制定规则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案,纳入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开。招标人应在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案中合规合理设置择优因素,明确各择优因素的优先程度。择优因素综合考虑拟派项目经理(总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资历、能力、信誉,企业资质、业绩、履约以及投标报价等情况。严禁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择优因素。
《通知》要求坚持定标择优竞价原则。招标人应引导投标人合理有序竞价,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向潜在投标人作出承诺,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通知》还要求加强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管理。明确招标人将项目经理(总监)的资历、能力、信誉作为重要择优因素的,除符合相关约定情形外,不允许中标人在取得施工许可前更换项目经理(总监),中标人确认项目经理(总监)无法到岗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出禁止采用抽签方式定标。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定标方法。严禁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抽签(包括票决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