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投标有不良行为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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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0日
在招投标中有不良行为,不仅要被公示而且还可能被计入信用档案。昨天,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其中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该办法自今年8月10日起施行。
什么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办法中明确,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另外,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公示期满后,相关记录由公示机关长期保存。
来源: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