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不少地方都在出台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据了解,这是落实财政部去年年底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各省根据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要求。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浙江省财政厅近期在出台《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同时,印发了《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以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发放。
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费用到底如何发放呢?《标准》对以下四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一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是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是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前两款执行。
四是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标准》还明确了专家评审费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处罚办法。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应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制作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注明项目名称、评审时间、支付标准和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采购人以转账等形式支付,并存档备查。
根据《标准》,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表后,及时支付,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将予以通报批评。采购人应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增加编报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预算,并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