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给政府分散采购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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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4日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银川市本级各采购单位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银川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建立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政府分散采购的方式、操作流程、明确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结算资金的认定方法、规范政府分散采购信息管理以及对政府分散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分散采购市场有望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通知》明确指出,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规定,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最低限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工程类最低限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为了让采购人明确了解在分散采购当中,哪些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哪些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通知》规定,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向财政部门申报进口产品审批手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依法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能力。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银川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