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政府官网消息,2016年山东共授予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总额2253.96亿元,占全部采购总额的84.33%,比上年提高4.13个百分点。
山东省政府早在2012年就出台政策,要求增加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山东政府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扶持中小微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胜出。
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2016年起,山东又取消了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质保金的做法,一律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向预算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并规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函。同时,为降低供应商的投标及履约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供应商使用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现状,山东政府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物,促进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16年,19家驻鲁银行对政府采购合同授信3.5亿元,近百家企业受惠。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