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招投标严禁五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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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布通知,明令禁止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五种行为出现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被明令禁止的五种行为包括:一是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二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三是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四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五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通知明确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上述五项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并列为否决投标条款单独列项。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存在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通知还明确,对认定投标人有上述第一种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对其不良行为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记分,并纳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雁 晨)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