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工作规程 强化评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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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2日
为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表示,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单位应根据情况及时按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工作规程》强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
《工作规程》明确,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可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执行。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质量。
商定过程中,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项目成本构成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商定合理成交价格或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停止商定,并由采购组织单位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政采信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