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围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加强事后监管纠正违规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知》规定,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截止时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省财政厅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日起2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措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鼓励采购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针对采购活动的实施,《通知》明确,对于提供长期服务(货物)的项目,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新一轮采购,确保合同前后衔接。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委派的代表应熟悉项目情况并对评审过程及产生的结果负责。采购人代表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事先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采购人应在法定时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除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为规范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等管理,《通知》提出,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风险管控措施,依法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救济的情形、标准、程序等。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要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有条件的采购人可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记者乐佳超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