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继辉
最近网上看到一个段子,大意是:某地政府需要采购公务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应将其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采购员结合专家意见编制了采购文件,其中技术参数100条,预算100万元。采购主管结合数次质疑的经验,为避免采购倾向性,技术参数从100条修改为四个字“汽车一辆”,采购限价修改为10万元。但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仍被质疑具有倾向性,排斥了其他种类的车辆参与竞争。于是,采购文件再次被修改,其技术参数变为三个字即“车一辆”,采购限价修改为8万元。最终,评审专家依法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共享单车成交。
作为政府采购从业者,自然了解这个段子的起因与结果。段子虽有调侃,但也反映了近年来政府采购活动关注点的变化。笔者借这个段子,聊聊政府采购活动的日益规范与强调交易实质导向的发展变化。
政府公务用车应被纳入政府采购,大致了解政府采购活动的网民都可做出这个判断,知道需要依法采购、依法买车。《政府采购法》配套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从采购当事人行为、采购流程、采购文件编制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并广泛接受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监督。类似于段子中对采购文件的倾向性质疑,以及技术参数与预算的不断修改甚至缩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屡见不鲜,本身也体现了公开接受监督的机制作用。此外,政府采购区别于完全市场化的交易活动,还需承担支持本国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职能。这类政策的实施细则直接落实到采购计划编制、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方方面面。
段子中调侃的百万汽车采购计划最终变成共享单车中标,反映的是部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需求不断向避免倾向性质疑妥协与让步的埋怨,更深层次的是对政府采购规范与政策落实的不理解,以及对政府采购需求的把握不清晰,最终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法》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实践中,曾出现政府采购“价高质低”“零元中标”“黑心棉”等新闻热点,其实代表了不同阶段政府采购关注点的变化。有质疑采购的产品质量差,也有质疑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还有质疑超标准采购等。如何把握政府采购需求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利益诉求方的平衡,回归到在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前提下最终实现规范高效的交易实质功能,是政府采购立法与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
政府采购通俗理解,就是按照规范程序满足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纳入政府采购实体运转、履职等需求的一种交易活动。由于其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一直以来我们强调程序规范、公开、廉政、政策功能等。20多年来,在各级监管部门、采购主体、相关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政府采购程序日益清晰规范。虽不时有偏向负面的新闻热点问题,但瑕不掩瑜,更多反映的是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关注与良性发展的期望。
近年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覆盖到从采购意向公开到采购实施全过程,直至采购合同及验收,“阳光下的交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通过采购实践,也基本熟悉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与流程,有些甚至专门设立了招标采购部门,为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打好了基础。此外,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绿色环保事业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也为公众所熟知。可见,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基本实现了所强调的规范、公开、廉政和政策功能。
但网络段子往往也反映部分现实情况。例如,不少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追求严丝合缝地契合条款,甚至教条主义地解读每个法规条文,重程序、轻实质。只要政府采购实施程序从客观上没有瑕疵,在主观上貌似合理,就算完成了采购工作,至于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目标往往被忽视。比如,对于评审因素量化的解读,出现了逐条需求参数都必须对应具体一个量化分值的情况,甚至出现千分位的赋值,大致效果就是1千条参数的偏离扣1分。出现这种情况,并非立法的初衷,也不是值得推广的解读方向。
任何一项采购活动都要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政府采购活动是按法定采购方式和其他规定的方式实现。但交易的本质是等价交换、物有所值,合理的价格买到合适的产品,政府采购当然也是这样的导向。公务用车是采购部门履职所需,有其实际的需求。根据用途合理地制定预算、技术需求、配置、商务条件无可厚非。一味地迎合所有的利益诉求、质疑异议而降低或缩减需求,最终将难以买到合适的产品。汽车简配为车,车轮从4个简配为2个,最终买车不如租车。貌似采购文件质疑少了,利益相关方挑不出更多的毛病了,但却背离了最初的采购计划和需求。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两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从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修法的方向,即强调了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突出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丰富了满足不同特点采购需求的采购方式。立法规范了政府采购工作,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广泛覆盖和运转。随着修法工作的稳步推进,相信我国政府采购会更加高效,得到更多认可,出现更多正面的新闻热点和段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