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告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表示自己供货能力不足。此时,采购人能否让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同时供货?或者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回答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答案是,此种情况还需要分情况讨论,即,分为合同签订的前与后两种情况。
对于还未签订采购合同这种情况,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指出,如中标供应商表示不能按合同履约,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依法顺延或重新招标。“供货能力不足不属于正当理由,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选择)确定下一位中标候选人(履约),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组织招标)活动。”吴小明告诉记者。
“这样做,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不少人追问道。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另外,财政部国库司在给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回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以下简称“财库便函154号文”)中也明确提到,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表示,一般情况下,除非是联合体投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只会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供货能力不足,实际上就是供应商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但如果招标文件提出,允许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按比例同时供货,采购人可以要求前两位中标候选人同时履约,反之则不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秦志龙认为。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醒,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异议,这样做未尝不可,但在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下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法律、制度不可能全面覆盖、一以贯之,执行层应该赋予采购人更多的决策空间、更灵活的操作指南。”该业内人士说道。
合同签订前,众说纷纭暂无定论;合同签署后,法律适用随之而变。“此时,采购人通常不能顺延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供货,也不能让‘前两名’同时履行义务,这样做无法可依。”一位经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认为,如果第二候选人能够提供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配置)的货物,那表明市场上不缺乏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只是中标供应商组织货源的能力或者货源采购成本影响了其履行合同的愿望,这种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事实上,在合同签订以后这段“区间”内,也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吴小明提出,一方面,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在财库便函154号文里有相关提及。另一方面,如果第一中标人因质疑被取消中标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如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另行确定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