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招投标不良行为将公示 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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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1日
工程招投标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也是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领域。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出现不良行为,将会记入信用档案,有关部门还将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出现不良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意见》明确,首先是责令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可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情节一般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以下;情节较重的,公示期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公示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此外,还要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据悉,南京市行政监督部门将建立信用档案,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除在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平台公示外,还应当在“南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诚信南京”和“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招标人可以拒绝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投标,但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公示期满后,相关记录由公示机关长期保存。(许琴)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