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全区逐步构建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
《通知》指出,要规范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指导性目录,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则由购买主体按规定在其部门或相关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其中规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信息应当公开事项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项目需求和说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采购人认为需要在采购需求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验收公告应当公告事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合同名称及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验收方式;采购合同金额及验收有关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采购人名称。
《通知》还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数额等信息公开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公开工作,各购买主体负责所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其中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供给主体和评审专家等出现违规情况的通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信息由做出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的机构或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严肃处理信息公开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有序进行。其中明确,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购买服务信息而未发布的;购买服务信息中有关获取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购买服务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给主体的;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应当公告的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据悉,广西出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统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行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