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石市财政局制定下发2017年黄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与以前年度相比,主要体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对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合理增减采购品目。将凡是符合国家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要求的主要货物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政策要求的项目都纳入集采目录范围。为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需要,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列入工程类采购的范围,货物类采购新增起重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品电器等六个品目;服务类采购新增增值电信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会议服务、法律服务等八个品目,并对货物类的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等27个分类的品目进行合并,合成大类品目进行采购。
三、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内项目年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将服务类、货物类公开招标标准分别由30万元、50万元上调到100万元,工程类公开招标标准由100万元上调到200万元,采购起点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四、灵活确定采购方式。根据本地区采购人、集采机构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对需采购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和房屋租赁等)项目的,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