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改招标条件,扩大投标供应商的参与范围,从而实现企业、产品、服务之间的充分竞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同时节约财政资金,这是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最近一期空调协议供货中使用的方法。从中标结果来看,确实取得了实效。空调设备协议供货的厂商由过去的一家增加为七家,有更多的企业、经销商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中来。
朱熹曾有诗云:“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政府采购要成为一滩活水,竞争是必由之路。
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初,联系“政府”,不少人存在这样的错误观点:想到“政府”便想到“计划”,从而想当然认为当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通过预算编制、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后确定下来,只要不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到的产品能否实现充分竞争,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最大化已经不重要。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政府采购价格偏离市场价格,“政府采购等于高价采购”一度被人们所诟病。
其实,对于如何降低政府采购价格,从最初的明确协议供货价格,到现在的设置不同价格段的折扣和优惠;从最初的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脱节,到通过网络定时、及时更新;从只划定最高限价,到二次竞价、询价前置等一系列鼓励投标企业竞争的手段,政府采购价格虚高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但当政府采购从关注价格转换到关注产品质量、服务上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谐之音”。一些地区的部分采购人以“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就是质量的保障”、“本地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参差不齐”为由,不知不觉将“知名品牌”等同于“优质”,“中小企业品牌”等同于“劣质”等同起来,偷换概念,人为限制了同类企业的竞争。
难道真的如此?且不说《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现实中即有鲜活的例子。某中央国家机关京外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曾提出自己的困惑,在汽车的“三定”项目(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中,国内知名保险企业凭借雄厚的实力往往可以成为协议供货商。但中标后,对于那些处于县级地区的四、五级预算单位来说,因为服务网点覆盖的原因,当地保险公司反而要比那些知名企业服务要快捷、周到。
如此看来,为保障质量将中小企业拒之政府采购门外,选择知名品牌并非良策。一旦政府采购领域缺乏竞争,就会使这个领域缺乏活力。要保障货物和服务质量,在评标环节增加该部分分值,即可引导失去中标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水平。
竞争可以使价格降低,同样可以提高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如果想当然地认为“大品牌就等于好质量”,限制中小企业进入,结果恐怕只会适得其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