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经常发生“废标”问题,且不少的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开支,还引起了投标人的反感情绪,丧失了政府采购形象,但却很少有人去分析“废标”成因、追究“废标”的责任。对此问题,各有关方面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投标人辛辛苦苦参与投标活动,他们的标书不能轻易地“一废了之”。
六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标”,其责任不可宽恕
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保密工作未到位而造成“废标”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项目的标底编制、参与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情况、拟参与标书评审的专家情况等信息资料都会对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一旦这些信息资料被泄露出去,采购工作将丧失客观公正性,甚至于严重危及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对此,作出“废标”的结果是无法避免的,但对造成该结果的责任必须要严肃追究。
因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操作程序发生了问题而导致“废标”的。众所周知,招标采购工作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操作,万一操作程序发生了差错,就会影响到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十五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而如果因这些程序性规定没有被执行到位而造成“废标”的,其责任很明显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因应公开的采购信息没有严格按要求对外公开发布而导致“废标”的。凡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要全面、彻底地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人等不得有选择性地公开采购信息,不得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对待,更不得玩弄文字游戏等。由于采购信息是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此,凡因采购信息没有按规定对外公开发布而造成废标情形的,必须要严肃追究信息发布人的责任。
因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公平待遇的内容而导致“废标”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本地供应商,还是外地供应商;无论是本行业供应商,还是其他行业供应商;无论是大型供应商,还是中小型供应商等,都要“一视同仁”,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歧视性条款,影响公平竞争,进而造成“废标”问题发生的,那就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丧失科学合理性而导致“废标”的。如果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得不科学或丧失客观合理性,就会导致采购人按照采购预算无法购买到指定技术、参数、性能的项目。而投标人也只能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作出投标决策,如果报价过低就不能盈利,甚至于还亏本,那么,他们宁愿不参与项目的投标。这就会导致“废标”情形的发生,很明显,这都是项目预算编制得不科学而造成的。
因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不尽合理而导致“废标”的。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采购需求,潜在的供应商一般都要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如果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不够现实,或“要价”太高,或相互矛盾等,那将会使潜在投标人在自己的正当利益与采购人的需求之间难以作出“平衡性”的决策,这就会导致“废标”情形的发生,而对该“废标”的责任也应要给予严肃追究。
追究人为“废标”的责任,也是汲取教训、进一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追究“废标”责任,有助于在将来的工作中减少“废标”情形发生的概率。很明显,如果对人为因素造成的“废标”情形进行各种形式的责任追究,那么,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具体的工作中,就会更加细致、周到,更加严格地遵纪守法,从而有助于在将来的工作中减少“废标”情形的发生。
追究人为因素造成“废标”的责任,也是保障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需要。在招投标活动中,一旦发生了“废标”情形,有时就会激化各种矛盾或纠纷问题,如,外地供应商提出的浪费了他们的时间、精力、费用等问题,采购人提出的影响了他们正常工作的问题等等,这样,追究“废标”责任,就是对那些在“废标”中蒙受损失的当事人作出一种责任交代,也是树立良好政府采购形象的重要举措。
追究“废标”责任,也是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的需要。发生了“废标”情形,除了要组织重新招标外,有时还要处理各种赔偿诉求、质疑投诉,如遇到了违法乱纪行为还必须要组织查处等,这就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而如果对“废标”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追究,就能促进工作人员从源头上严肃认真地开展采购工作,主动防范“废标”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的目的。
追究人为“废标”责任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对采购技能达不到应有水平的工作人员,可调离相关的岗位。在采购工作的各个操作岗位中,有不少的岗位对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起到非常重大的影响,采购从业人员如操作技能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就会影响到采购工作质量,甚至于造成采购结果丧失客观公正性。对此,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求的,特别是经常造成“废标”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将他们从相关的岗位上撤换下来,调整到其他岗位上。
采购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存在问题的,要责令其离岗学习。对那些因为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差而造成“废标”的,如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吃拿卡要等,最好的办法就是从加强他们的素质教育入手,在具体措施上,可暂停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去离岗学习。如发生了重大违法乱纪问题的,则必须要依法追究他们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对供应商或采购人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间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他们的正当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因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人为因素而造成“废标”情形的发生,进而对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废标”情形的责任人,就应依法、依规、依理给予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
对经常发生“废标”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列举了多项可以取消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违法情形,其中有不少的情形也是导致“废标”的行为,如泄露标底或获取标书的投标人信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供应商等等。对因这些行为而导致“废标”现象发生的,必须要“吊销”这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向采购人以及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表示道歉。“废标”的发生,不仅影响到采购人的需求,还会使投标人的权益受到影响。为此,作为造成“废标”结果的责任者,应当主动向那些在“废标”过程中蒙受损失或造成影响的当事人表示道歉,以提高政府采购形象,消除不必要的对立情绪,积极主动地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问题。
对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也要同时给予责任追究。“废标”行为的发生,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他们疏于监管,失职、渎职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形象的“废标”行为,必须要同时追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特别是监管人员的个人责任,以切实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