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彻底地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以让供应商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权利,让他们懂得"维权"投诉。《政府采购法》充分营造了公平、公开、公正的采购市场秩序,全面具体地明确了采购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如《采购法》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正当权利,对此,供应商有权依法行使或充分享受。同时,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又分别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此可见,"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如果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通过"投诉"讨回"公道"。
二是要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让他们进行"有效"投诉。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加之一个采购项目最终只能有一个供应商中标,因而其他未中标的参与者,往往有的"有意见",有的会"发牢骚"等等,如果他们不分内容、不区别对象而麻木地、无目的地进行乱投诉、瞎告状,不仅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还会失去投诉的目的和意义。因此,必须要向供应商明确符合哪些条件的事项才可以投诉,以促使供应商首先要自觉分清责任、明辨是非,不该投诉的内容不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从而使他们在投诉过程中,少走弯路,提高投诉效率。对此,我们从《采购法》中可以归纳出供应商进行投诉的起码条件:①供应商只有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这些事项进行投诉;②只有在上述事项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诉;③只有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的前提下才可以进一步提出投诉;④只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⑤只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等等。供应商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这些条件的投诉才能算是"有效"的投诉,而其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投诉均属无效投诉。
三是要明确供应商投诉的程序,让他们懂得"怎样"投诉。如果供应商不知道或不遵循法定的投诉程序,往往不仅会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很容易会错失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大好良机,对此,《采购法》第六章对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投诉程序,供应商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进行投诉,才能有效、及时地行使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另外,供应商也只有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决定的,才能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这就是供应商"投诉"的法定程序,缺一不可。
四是要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时效,让他们知道"何时"投诉。供应商行使投诉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正当的权益,如果不"及时"地提出投诉、就会错过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因此,向供应商明确各个投诉环节的有效时限是保障供应商权利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表现。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必须要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如对质疑人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及时得到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等等,所有这些时间都是与投诉事项紧密相关的,供应商如果遵守不好,就会导致投诉失败。
五是明确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材料,让他们进行"有备"投诉。虽然《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投诉形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参与具体事项的采购操作,因而,为了从速、有效地解决分歧,切实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供应商假借"投诉"为名,严重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因此,对少数供应商需要提出投诉的,必须要其拿出具体的书面投诉材料,这些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自己参与某项采购活动的基本情况、向被质疑人提供的书面质疑材料、被质疑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不满答复或没有如期得到答复的理由、申请投诉的目的或要求等等。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