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满足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消费行为。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偶有发生。正确认识和分析寻租行为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效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隐藏寻租风险
寻租,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说是为了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资金经过了“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这样的委托代理链条。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提供者的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或管理权,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管理和操作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具体包括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然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采购主体——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寻租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
市场发育不成熟使寻租成为一种更为普遍的经济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市场的不完善导致通过寻租将会获得比正常经营的寻利更大的收益,各经济利益主体在寻租与寻利之间做出寻租的调整;且政府干预经济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我国现阶段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比较多,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遭到破坏,造成采购过程中政府无意、被动或主动制造了寻租机会。
寻租危害巨大
寻租行为是一种社会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
社会资源的浪费 首先,包括供应商为了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 需要进行游说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以及为疏通层层关系而支出的礼品和金钱;其次,政府采购相关官员为使寻租者支付的租金达到自己满意的水平以及为了保护自身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再次,政府为了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而进行反寻租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供应商的市场竞争力下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效率低下 通过寻租活动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的供应商往往没有动力去改进技术,提高其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降低成本从而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由于寻租活动的存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生产活动的低效率。
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信誉 政府采购相关官员的“设租”行为,腐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的正当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给政府部门形象和信誉抹上了一层阴影。
寻租行为的治理路径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配合《政府采购法》制定大量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管理的规定、评价标准和程序的规定、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仲裁程序的规定等,健全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使得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都能在法律程序和框架内追求自身的合理、合法利益,以形成一种有度、均衡、恰当的社会机制,保证决策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全面监督各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当前,我国寻租行为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尽管有完备的法律、政策,如果对政府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人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应赋予立法机关和新闻等监督、舆论部门更大的监督权,使得各项法规、政策、制度的作用能真正发挥起来。
建立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各级政府采购每年的采购量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以亿元计算,这么大的采购量,完全由少数人掌握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变成“权、钱交易”。因此,除了要有相应健全的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求执业人员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采购人员一旦丧失职业道德,势必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损害政府采购形象,殃及采购工作质量等等。
提高采购过程透明度,加大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成本 首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采购计划、采购程序、招投标过程、申诉途径等,彻底杜绝暗箱操作,使商家展开充分竞争。其次,政府采购官员必须经过公开招考和严格面试方可确定其准入的资格,实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教育,同时辅之以严明的纪律和公正的赏罚,力求杜绝政府采购中权力寻租产生的根源。
纪长征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