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由于在操作中灵活性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超过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或由于时间紧、技术要求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往往会批准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正因为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并未把握竞争性的实质,在操作过程中,任意发挥,给采购当事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投诉。
问题多发领域
笔者发现,在采用此种方式的采购中,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公告发布不完全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将应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等公告出去,供应商在考虑成本费用及其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很难把握是否报名参与此次谈判,容易导致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人数不够,导致谈判不能如期进行。
文件制作粗糙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制作过程中比较粗糙,没有将谈判程序、谈判原则、谈判内容(项目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等)、技术谈判轮次、报价次数、合同条款及格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予以明确,对供应商制作实质性响应文件的要求也不够详细,给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谈判过程混乱 首先,在谈判小组成员组成方面。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未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谈判小组,存在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充当谈判小组成员、用超过规定的采购人代表充当谈判小组成员、用其他人员代替专家充当谈判小组成员等现象。其次,在谈判过程中,由于谈判文件制作不规范,有时会出现诸如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不同的谈判次数、对不同的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谈判内容、在技术谈判的同时谈判报价等情况。最后,在确认成交供应商时,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时未按程序公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寻找根治的突破口
为此,笔者认为,要改变这些现象,根治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加大监督力度 政府采购的相关监督部门应联手来治理这些问题。要把握公告的发布关、文件的审批关、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关。在发布公告前,要审核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公告的方式是否合理;在文件制作方面要审核谈判文件应具有的内容是否完整、谈判的方式和程序是否规范、对相关要求是否明确;在谈判过程中要监督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员是否合理、谈判内容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果有更改时,是否公开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
加大培训力度 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采购当事人进行培训,根据不同的采购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培训。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要注重培训操作规范性,对供应商要注重培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的维权,对专家要注重培训责任意识。
加大惩治力度 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要加大力度予以惩治。对故意搅乱政府采购秩序的当事人,要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予以严惩。
吴伟平 政府采购信息报